昆明工商代理机构价格多少「没错的」
年检性质的变化还引起了年检吊照处罚上的悖论。传统企业年检定位于企业主体资格的再确认,企业不参加年检则意味着登记机关对其主体资格的否认,企业将承担权利作出被限制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符合法律的逻辑。而新企业年检制度定位于企业登记事项的定期检查制度,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提交登记信息材料,登记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档案信息,从而保证市场主体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为保障市场交易安稳,保护交易双方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这时再规定对逾期未年检企业实施吊照处罚,则显得过于严厉。因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限制了企业除清算以外所有的权利能力,是ZHUI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衡量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主体资格两种法益的重要性,以危害后者的利益保障前者的秩序不符合现代法律公正性的要求。
quan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熟悉投资融资政策环境,为企业各项决策提供财务支持成为财会职能的发展方向。而要达到上述目的,一个ZHUI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将一些基础性、相对简单的会计工作外包出去,使有限的财务人员投入到决策支持中去。从财务管理两个层次的职能定位可以看出,非核心财务管理职能由于比较程序化、相对独立,从而使实施外包成为可能。并且将这一部分外包给专门机构,这样做既规范了公司财务管理,又规避了很多风险,使双方优势互补、打造双赢蓝图。
公司工商年检制度性质的变化决定了逾期未年检行为性质的变化。从传统企业年检性质出发,以及根据原《年检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企业未参加年检的性质实际上是企业未被确认经营资格而从事经营的行为”;而根据新《年检办法》,企业逾期未年检只是企业未按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比较两者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前者明白严重于后者。但新《年检办法》对逾期未年检行为的处罚幅度未作调整,仍保持了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这缺乏合理性。从理论上说《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设立和适用行政处罚时,处罚后果必须与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相适应,不能过重或者过轻。从实践上看,公司制企业由于工作疏忽等主客观原因逾期参加年检,即对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金额偏高。如昆明XXX有限公司是2005年12月28日注册的,该公司主观上以为不需要年检,疏忽了年检,客观上讲该当事人倘若当初将登记错后2天就可免于处罚,只差2天就要受1—10万元的处罚,当事人如何能接受。处罚幅度既偏高又不科学,实践中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处罚也常常很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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